http://www.3456.TV/xiehui/3456_ncpa 2010/4/16 16:41:32 浏览次数:1480
第七条
南通市农药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,即农药生产和加工、农药配套的原料、中间体、助剂、包装材料、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为主的生产、经营、应用、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;个人会员,即从事上述业务的个人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协会章程,并愿在协会中积极工作;
(二)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 在农药及相关行业和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所在县(市)、区业务主管部门推荐;
(三) 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,即成为本协会会员,并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 优先享有协会争取到的国家、省、市扶持支农企业的物资、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;
(四) 优先享有会员单位或协作单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、新技术转让;
(五) 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、咨询、技术等优惠服务;
(六) 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、批评、建议权;
(七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协会章程、履行协会决议;
(二) 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;
(三) 按时照章交纳会费;
(四) 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,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五) 向协会及时通报本单位生产、经营、应用、科研等方面的情况与经验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 及时向协会反映行业生产、经营、应用、科研活动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积极提出建议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由本单位及其法人代表、个人会员由本人书面通知本协会理事会,同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,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除名,收回会员证书,并通知所在县(市)、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全体协会会员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收回会员证书,并通知所在县(市)、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全体协会会员。